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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农村 金融 改革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平台,解决了银行和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林权抵押解决了银行贷款抵押问题,从信息对称和抵押物两方面解决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问题,从而使得农民贷款便利,银行敢于放贷。在实践中,丽水金融改革也遇到一些难以逾越的瓶颈。
抵押物问题
“如果抵押物的问题不能给彻底解决掉,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还是存在的。 ”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王筱琴说:“在法律层面上,有些东西是值得研究的,比如说农房的问题,国家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把农房作抵押,贷款出现风险了,总不能真把农民从房子里面赶出去吧?从这点来说,农房确实不适合做抵押物。但是中国农民手里面最大的资产,一个是森林资源,再一个就是房子。 ”
在她看来,森林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只有像丽水这样森林覆盖率很高的地方,才可以做林权抵押。全国大部分的农民是没有这种资源的,但是房子这个资源是人人都有的。而法律层面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不能做抵押,抵押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丽水有些农民老家有套房子,进城里打工,在城里又买了一套房子,许多农民想把家里的那套房子拿去做抵押贷款,但现在法律不允许。 “这是最大的瓶颈。这条路要是走得通的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丽水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对记者说。
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柘园村,记者看到一栋栋楼房错落有致地卧在山脚下,村支书雷贤坤对记者说:“如果这些楼房能抵押贷款就好了,这些村民的房子质量不比城里的差,目前我们村的村民贷款一般是用信用评级和林权抵押贷款,房屋抵押是不允许的。 ”
记者了解到,除了林权抵押贷款外,丽水各金融机构目前还创新推出茶园抵押贷款、石雕抵押贷款、香菇仓单质押贷款等方式,房屋抵押是不允许的。
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郁有振对本报记者说,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离的,我国 《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第37条第2项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同时,《物权法》第184条第二款也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既然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离的,抵押房屋若不一同转移宅基地,那就从根本上否认了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抵押特性。
目前,在全国个别地区也出现农民用农房抵押贷款的事情,但只限于试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农房是农民手上最大的资源,如何把它利用起来,这才是关键。但是现在法律上说不允许,其实既然是改革,就该允许人家去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差异性是很大的,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允许农房抵押。而中国的法律是一刀切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不能做抵押,那么农民又能拿什么去抵押? ”
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教授臧日宏则对记者说,现在银行做农村房屋抵押,都是折价抵押。为什么农村房子只给贷出来50%?农村房子不值钱。如何来估价?这个问题现在也很突出,应该由银行和农户共同选一个机构来进行估价。
“在国内,农民一户养个三两头猪,抵押给银行,怎么监管?成本太高。 ”王筱琴表示,“在美国,农业 现代 化程度高,都是农场主,因为农场农庄的规模大,资金需求也大,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第三方监管可以介入。可以做生猪抵押贷款,可以有人专门负责帮助银行看护猪。 ”
“抵押物的创新是多种多样的,实物资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抵押品。有些权利,理论上可以去做,政策上也允许去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比如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领域的一些专利技术。”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教授何广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有些地方在搞试点,但没有全面推开,在操作上有一些难度,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要素市场不完善;二是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三是还有一些社会因素。 “比如农民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最后贷款还不上,土地使用权被处置的话,是个问题。因为现在还有很多农户是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果土地使用权被处置了,他们最基本的生存基础没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 ”
风险问题
目前来看,丽水金融改革中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丽水市市长王永康近日表示,丽水市金融运行的基本面是平稳的,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链、担保链是安全的。但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必须高度重视。他强调,要完善金融应急预案,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果断、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金融事件。
但农村的经济活动是一种弱质产业,主要体现在成本高、风险大。风险主要在于农民靠天吃饭,承受其他经济活动所无法比拟的自然风险。对此,服务于农村、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银行,面临着成本高、风险大的金融服务本质,这使其对农村金融市场敬而远之。
“现在农户贷款仅占全国贷款余额的5%左右,这个比例是很低的,贷款的供不应求现象非常严重。不管怎么去设计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资金都不够,不能满足农村对于资金的需求。”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夏英说:“从功能上来说,农业的供给、三农的需求,通过制度的设计以及不同主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非垄断,能达到供需平衡,这就是其根本目的。
夏英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村仍然需要不完全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在她看来。与大量直接投入到农村的财政资金相比,政策性金融模式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因此,应该围绕农发行来打造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对农村建设与农民生活的全面支持。
但目前国内很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纷纷向农商行转变,政策性金融支持面临弱化的趋势,在丽水龙泉农信社理事长办公室,记者就看到要求该信用社加快朝农商行转变的文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任常青提醒,不要对商业金融支持“三农”寄予期望过高,如果不能做到风险收益有效匹配,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领域是难以避免的。
不仅如此,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可能的后果是商业银行从农村吸收贷款后,资金没有用在对三农的支持放贷上,更多流向了城镇那些高收益的投资领域,这样一来,有可能农村金融体系成为了农村金融的抽水机。 ”
“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政策越支持越好,这样我们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中也有优势,但现在都说朝向农商行转。”龙泉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宋武龙对记者说,农商行对股东负责,转制成功后,农信社的经营 理念 难免要做出一些调整。
“农村金融风险还可能来自监管不到位。 ”任常青对记者说,像过去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过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等问题。目前,有的县的银监局可能就两个人,人手短缺,监督起来比较困难,他们也不希望农村金融机构太多。
此外,林权抵押有可能把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郁有振说:“实际抵押的是林产品的收益权,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农村林权流转应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有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流转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如果农民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在处置林权这个抵押物时会非常棘手,最终风险还是会转移到银行的。 ”
????体制问题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开始难到什么程度?市委开常委扩大会议,四大班子领导全到,会上书记拍板儿下来:‘我和市长各去两个村,其他所有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必须一人一个村,都要下去。 ’在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行长孔祖根看来,这就像以前的土改一样。“没有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搞不起来。 ”
丽水市委书记卢子跃表示,央行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放在丽水,这是丽水的重大机遇,丽水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全面推进此次金融改革试点,希望能够建成一套更周到、更便捷、助农力度更大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记者了解到,包括建立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丽水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单靠金融机构是完不成的。但有专家提出质疑,这需要耗费当地政府大量的财力物力,丽水属于东部发达省份的不发达地区,还有这个财力,如果内陆偏远的地区,这个方式是否可行还未知。
不仅落后地区,就是发达地区,如果当地政府在体制机制上不重视,不着力构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农村金融改革也会大打折扣,本报记者在浙江义乌采访时就遇到这个问题。当地人民银行支行有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农村信用评级,我们的设想也很好,但推行起来难度很大,商业银行不会花钱去建立信用数据库的,即使建了,也是农村少数优质客户的数据库,也不会和别的机构分享,而政府在这方面财力不支持,统一的数据库建起来很难。 ”
而且,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形成了制约。“比如农行,农行的贷款审批权不在县里,都在市里、省里。市里、省里如何能知道某个村的某位农民的具体情况?”任常青认为,小型的金融机构应该分类进行监管,不应该像监管大银行一样来要求。“小型的商业银行,只要是产权清晰的、治理结构比较好的、比较自律的,不会出现什么违规的情况。如果仅仅拿监管能力不足来说事儿,把金融市场摁得死死的,那这个市场永远也发展不起来。既然丽水农村金融改革是试点,就应该试着把民间资本明朗化、合法化,失败就失败了,应该允许失败。如何建立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之后的管理制度与监管机制,也是这次试点重点讨论的问题。 ”
而夏英则认为,丽水只是一个地级市,其可能达到的效果是有限的。我们国家农村比 城市 大得多,资金需求量也很大,盘子很大,而光在这么小的一个地方搞试点,容易施展不开。在她看来,金融产品特别看重规模化,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搞试点。“比如西部地区农民更穷,商业银行不会去那儿,那就搞合作金融;东部地区重点搞商业银行,中部地区则两个都搞,农村金融改革应该有一个整体的顶层设计、规划布局。 ”(王月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