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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了二十多年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终于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
《环保法》的征集意见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30日,但本报记者9月18日在全国人大网站上看到,时间已过大半,但已征集意见数却仅有700多条。相比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修正案(草案)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的征集意见数量相比,相差甚远。
“这个数据体现的仅是一个表象,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部分相关部门、学者以及一些业内人士对此草案的内容都很失望,因为他们提交的很多意见均被删除;其次,《环保法》在公众层面的知名度不高,直接导致了公众参与的人数和热情锐减。”一位环保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她于9月中旬刚刚参加完环保部组织的专家座谈会,据其了解,8月下旬,人大常委会完成了第一轮征求意见,目前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年底前,人大常委会将会就此征求意见再次召开一次会议,如果没有太大分歧,新修正的《环保法》将会于明年两会后正式实施。
草案条款“求异存同”
“草案被删减很多,我们之前提交的意见曾在环保部的草稿中有所体现,但如今都没有了。”一曾参与《环保法》修正的专家告诉记者,从目前来看,被删除的内容均是意见分歧相对较大、触及相关利益较深的条款,留下的也都是相对认同的小修改。
广泛征集不同的意见,进而进一步探讨和解决问题,最终达到统一和修正条文的目的。如今,过程从简,直接存同。
“此次公开的草案中,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以及企业处罚等方面的条款都被删除,错过了这次修改的机会,那么司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日子将会遥遥无期。”这位环保人士表示,被删除的均属于急于解决,甚至有些条款已具有部分立法基础的条款。比如,草案应在“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补充“排放许可制度”。因为总量控制最终都要落实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许可。简单来说,排污许可制度就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
在这位环保人士看来,新的《环保法》应该是一部适应中国环境新的现实的框架性法律,清晰定位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它不仅要明确政府职能、企业责任、保障民众环境权益,并且要能跟得上已经在国际上通用的环境原则,比如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性原则、公众参与等。
年内出台恐难实现
记者浏览了草案全文,7000多字的修正案包括为30条,其中大部分均是条款的修改或合并,新增加的内容少之甚少。
“7000多字的修正案全文竟然没有出现一次‘可持续发展’,新增条款极少,不够与时俱进。”这位环保人士直言。她认为,由于产业转移,今年大量的制造型企业迁往内蒙古、新疆等中西部地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污染转移,因此,每个项目到达某个地区之前都应进行环境评价。
顾名思义,环境评价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每个区域在引进项目之前,都需要对此作出规划,然后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来决定上多少个项目,而这一点在修正案中仅有部分体现,例如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方面,但由于缺乏监督,到了具体落实层面,总是有些变了味道。
记者从草案中还发现,文中对于企业的约束大都是“企业应该”如何,但并非强制。同时,对于“应该”的部分并未有相关的惩罚条款。
“如果修订仅仅停留在细枝末节,而不是着眼于现实的、全局性的问题,就会很可惜地浪费掉这次珍贵的机会。”上述参与《环保法》修正的专家表示,简单的打补丁还不如不动。
记者从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了解到,《环保法》的修正同国家发展的大方向相一致,相关部门会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出台。不过,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