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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17日讯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10月10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8个省(区、市)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这是继3月3日,《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获得国务院批准之后,我国海洋事业的又一件大事。8省(区、市)的《区划》分别评价了本省(区、市)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未来10年本省(区、市)海洋开发和保护的目标,为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国务院在批复中强调,各省(区、市)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省级《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省级《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省级《区划》的要求。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省级《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为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提供支持。下一步,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报批工作。
批复还要求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省级《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省级《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据悉,近年来,随着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上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功能定位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相适应。为此,天津、河北等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了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各省(区、市)的《区划》分别从区划实施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宣传教育等方面制定了保障《区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据《中国海洋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