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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磐
近期,在陆续曝光的各省市高考录取的提前批,男女生投档分数线相差最多六十几分。
七年前,北京大学小语种招生提高女生分数线,曾引起家长投诉。如今,高考录取中对成绩越来越好的女生群体的排挤,不再只是一家大学、一个专业,而是跨越了不同专业。
由于专业种类繁多,各校做法并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小语种专业区别男女划分数线,且明显女高男低;而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则对艺术、广电类专业规定男女等额录取,由于女生分数绝对超过男生,客观上造成女生分数线高于男生。值得注意的是,在招生计划文件中,硬性限定大部分专业“只招男生”的院校,除了某些委托培养外,还有大量警察、海关类专业。
做法五花八门却殊途同归:让女生必须高于男生分数十几分到数十分才有可能入围,或者 全没有机会入围。
对此问题,招生院校理直气壮,对女生的限制公开出现在招生文件上,并声称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的,高考录取中这些行为是性别歧视。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在各种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
其次,我国宪法、妇女法和教育法都一再强调了国家对妇女平权的承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教育法》还细致到:“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教育部在2006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法律如此明确,部门规章也一再重申,按道理不该有争议。然而, “平衡性别比例”、“保证就业率”仍然是频频出现的辩解理由。这些辩解不值一驳。上世纪70年代,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的物理专业的本科女生比例,达到过42%和37%;而到了1990年代,这个比例在两校分别下降到9%和8%。但我们从来没有听说任何工科院校降低女生进入这些专业的门槛来求得“男女比例协调”。也就是说,高校管理者认为女生占优势就是“失调”,男生占优势则很正常。这是赤裸裸的性别歧视!
至于“保证就业率”,说明就业市场长期得不到法律规管的性别歧视,已经传递到高等教育的入口。名校的高等教育工作者不仅对这种不平等没有任何批判和反制,而是选择顺应和认同。这是高等教育之耻。
对于就业歧视倒逼出来的招生歧视,首先要反思的是,在招生计划上理直气壮规定主要招男生的,除国防等特殊情况之外,还有警察、海关等专业。这些招生学校与将来的用人单位属于同一系统,因此可推断,招生要求其实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谁能解释“刑侦学”、“海关管理”这样的专业有什么理由只招男生?
目前,公益人士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然而,仅仅通过行政手段还不能解决问题。高校为何公然违法还大言不惭?是因为我国反歧视立法有原则、无细则,对实施违法行为无具体惩罚措施,对于何为歧视,表现为何,尚未形成司法先进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对歧视的细致审查标准,导致单靠行政命令禁止无效,受害者投诉无门,加害单位无所顾忌。
因此,法律应该作更为细则和具有可诉性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为社会提供共识基础,也让广大的受害者能够依靠法律实现权利救济,为相关单位划定禁区。
(作者系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