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7 17:53:5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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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分电视和网络媒体发布有关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的报道,称2012年9月10日起可通过网银购买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些报道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符。为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避免投资者按照不实报道进行错误操作造成损失,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再次予以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130号)规定,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售渠道为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不能通过网银购买。
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86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承销团成员名单的通知》(财库〔2012〕131号)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开始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