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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商家禁用跳楼价等字样

2012-09-12 00:59:41
来源:互联网

  ■物价部门今起向市民征求价格行为管理意见

  ■您可用两种方式献计咋规范商家价格行为

  海报上明明写着10元起,可进了店里才发现根本就没有10元的商品,这样“坑爹”的事情您是不是也碰到过?

  从今天起,《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征求意见,如果您对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有自己的想法,可以发送邮件至 zbh@hebwj.gov.cn 或拨打电话85206793提出建议或意见。

  ■ 商家标价禁用“××元起”

  在平时消费中,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明明商店写着××元起,可进入店铺却找不到相应商品的情况。规定中提出,经营者促销商品应当准确注明每件促销商品具体的价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元起、××元至××元、××折起、××折至××折的方式笼统标注。

  另外,经营者如果实行会员制优惠销售商品,优惠办法应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会员价。经营者以降价、打折或宣称店庆价、节日价、特惠价、特供价等名目促销商品,必须使用商品降价签。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这样的规定,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商家禁用“跳楼价”等字样

  规定中要求,经营者促销商品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取低标高结、一货多签等方式销售商品。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原价,而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没有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不得宣称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

  如果经营者出现了以上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商家禁止捏造涨价信息

  规定指出,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文/张艳 通讯员赵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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